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黄仁春律师
业务手机:13871166626
电子邮箱:hrc8@qq.com
     Q Q:757218000
执业证号:14201200110576888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10

【发布日期】20030402【生效日期】20030402【失效日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