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黄仁春律师
业务手机:13871166626
电子邮箱:hrc8@qq.com
     Q Q:757218000
执业证号:14201200110576888

业务范围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2001)民一他字第23

【发布日期】2001-11-08【实施日期】2001-11-08【失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