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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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2008)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2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2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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