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若干问题
跨国公司的员工在谈论起跨国公司管理规范时,时常用到这样的论据:“我公司所有合同文件,都必须获得公司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的同意,其后方能签署,若有一方反对,合同就无法签定。”确实如此,所有跨国公司都将法律事务放到了与财务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财务管理确保商业交易能够产生赢利;而法律审核则保证交易风险与成本能够控制在公司可以接受的底限之上──二者从两个方向促成公司交易行为的理性化,维护着公司的根本利益。
财务处理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中国企业的认可,而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究竟“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可在”──这尚未得到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的认同。就中国企业而言,根据观察,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对法律事务的重视程度,与企业行为高风险性和法律行为复杂性的客观要求相差甚远;按照经济学上著名的“木桶理论”,法律事务管理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诸多管理要素中“最短的桶梆之一”,成为中国企业洗尽铅华、升华管理水准的一项隐蔽性障碍。
一、关于企业法律事务性质认识的误区
虽然已有起来越多的企业感觉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间,确实也存在着不少错误认识,而且,这些认识在过去及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处于主流地位,以下就是一些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性质的错误认识与观点。
1、“花瓶论”
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错误认识,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别的公司有法律事务机构,我也设立一个摆摆样子”──这是许多公司管理人员内心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真正定位。
2、“降低效率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反而使公司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和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进而认为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完全取消。
3、“惟诉讼论”
此观点认为,企业法律事务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能够保证官司打赢,至于如何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如何借鉴其他企业官司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并未在考虑之列。
二、关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本质的认识
事实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非侧重于诉讼,而且正相反的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是以减少诉讼事件发生为主要目标,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心。
合同谈判与文本的拟定、修改和审核,在企业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占据着较大比例。针对合同文本的草拟,有人可能会提出如下观点:公司律师在合同谈判时,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事件,合同在执行中难免会出现当初未能预料到的情形,既然律师不是万能的,那么,为何还要请本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呢?诚然,律师不是“神”,不会将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在合同谈判时,全部没有遗漏地预料到,但是,律师的职责在于根据其高超的执业技能和不断积累的经验,将应当预料到的事件尽可能预料到,并据此细化合同条款。
“权利来自斗争”──这是法律界一句名言。将它用于比喻律师在合同谈判中的作用,也是比较恰当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有三种渊源:
其一,是针对具体合同标的,法律直接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约定,有关当事人都享有该等权利。
其二,是法律作出选择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各方具体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在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遵从法律规定。
其三,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谈判自行争取的权利。
前述后两类权利,即所谓“因斗争而获得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质量”与“数量”取决于当事人对法律事务的重视程度,由合同谈判参与各方律师的水平决定,当然在双方势均力敌情况下,主要受制于合同标的的特性。
假设一个项目有两方当事人“甲”和“乙”,图一、图二、图三分别表示“没有律师参与谈判时,合同所对应的双方权利范畴总和示意图”、“仅甲方有律师参与谈判时,合同所对应的双方权利范畴总和示意图”、“双方有律师参与谈判时,合同所对应的双方权利范畴总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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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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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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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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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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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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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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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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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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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三
在图一中所标示的各方权利范畴总和,实际上是以法律直接的强制性规定为基础,加之当事人谈判人员(非律师)根据各自法律知识与商务经验所争取的权利,在后一类权利中,部分权利条款由于系非法律专业人士拟订,可能与法律规定不符,因而会丧失强制执行效力,或者为无效条款。
在图二中,由于甲方有了律师支持,甲方权利范畴总和得以扩张,同时,乙方权利范畴总和被甲方压缩。
在图三中,由于双方都有律师参与谈判,各方权利范畴总和最终由合同特点及各方律师水准决定。
经过律师修订的合同,往往会变得冗长而繁复,在正常情况下,许多合同条款对于合同的执行似乎没有任何作用──如此就难免让非法律专业人士产生这样疑问:是否有必要将小概率事件“小题大做”?进而会使某些人完全否定律师在合同谈判中的价值。事实上,合同细化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律师水平的高与低。
除了合同谈判与文本草拟之外,律师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还有许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是“源于生活,止于艺术”。律师工作的职责不仅仅是告诉当事人,交易或合同是否违法,而是要帮助当事人如何基于法律规则规定,将法律规定延伸和细化于合同条款之中,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详细或者只是选择性规定的地方,予以补充和完善,以谋求当事人交易利益的最大化。
俗话讲,“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于公司律师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多数情形下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体贴入微”,才能感知“精妙所在”。同样一件交易,不同水平的律师草拟的法律文件,从结构到内容等诸多方面,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律师的水平、经验和价值就体现在其中。
三、强化法律事务管理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要条件
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方面,还是在流程化管理与费用预算方面,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都无法同功能类似的财务管理相提并论。企业的本性在于对赢利的追逐。如果将“企业建立和维持一套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比做企业的一个特殊项目,那么在解释“中国企业之所以对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缺乏基本认同与重视”这一现象时,就可以找到微观层面的根源──企业决策者认为“项目成本高而回报低,划不来”!其实,这是一种缺乏定量分析的认识。某知名咨询公司曾按照法律经济学定量分析方法,对500财富强中部分公司建立模型进行分析,结论是:所有被分析的跨国公司的法律事务系统建立和维持成本,远低于为企业创造的价值。
看似简单的法律事务,有时会蕴藏深邃的内涵,“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悲喜剧不时在法律领域重复上演。
任何时候始终尊重律师意见──这在日渐繁复的市场竞争中,已经演变为一条“金科玉律”。然而,不时有人对此提出挑战,因违背这一规律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教训,不断成为从反向角度证明这一规律价值的脚注。轰动全球的美国第一大破产案“主角”安然公司的法律事务部拥有多达268名公司律师,同时,公司总法律顾问又身居高级副总裁之职──在关键性问题上忽视律师的意见,是安然公司酿成最终悲剧的原因之一。
尽管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不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充分条件,但它绝对算得上是一项必要条件,即忽视法律事务管理的企业不可能发展为世界一流企业。以往轻视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有必要重新评估先前的结论,法律事务工作至少应当与企业发展保持同步,否则,许多企业家将企业发展为“百年老店”的构想,恐怕难以实现。
如果说法制健全国家的企业忽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希望寄托于企业外部完善且高效的法律制度,这一想法尚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法制并不健全、司法制度并不完善的中国,由于不存在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中国企业就应当更积极主动地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提高企业“免疫力”,以“内部之美”补“外部之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