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服务项目
一、接受原告的委托担诉讼任代理人;
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
四、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五、接受集团诉讼案件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七、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八、接受外国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九、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中起诉人、选民委员会、有关公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十、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
十一、接受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
十二、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人的诉讼代理;
十三、接受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十四、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或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进行有关事务;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
十五、律师可以接受下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行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
(一)民事判决书、经济判决书、调整书、支付令及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民事、经济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其他涉及民事方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